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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05 11:01:15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办发〔20235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推动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排水、垃圾与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城市公园、绿化亮化景观工程和城市生态建设等工程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工程变更是指工程概算、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或技术措施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变动或调整。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节约资金、加快进度、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按照类别进行分级管理,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坚持层层审签、集体研究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工程变更。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不突破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对在建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工程变更申请。变更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设计文件中存在遗漏、缺少;

()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质量或安全等问题,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施工现场情况相对工程勘测设计时出现较大变化;

()设计图纸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方法,因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

()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有利于改善项目运营条件,或能够节省工程维护费用,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组织编制工程变更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论证和确定。工程变更方案应当包含必要的方案图纸、现场照片、投资预算等基础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方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预算管理相关程序执行。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投资的,变更工程预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工程投资概算额;超过概算批复内容、规模、投资金额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定,并按相关程序执行。

()在概算范围内,对于变更工程预算造价不超过50万元的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工程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论证后核准;

()在概算范围内,对于变更工程预算造价超过50万元(50万元)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形成工程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后上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审定;

()在概算范围内,对于变更工程预算造价超过200万元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形成工程变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进行审核,组织进行论证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审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核批的工程变更方案,组织编制工程变更结算文件,签订补充合同,并将变更工程结算随主体工程结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八条 在变更工程结算中,原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原合同中有可参照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结算;原合同中没有可参照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照现行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编制变更工程单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并据此编制变更工程结算。

第九条 城建项目的概算应当包括除征地、地上物征收和排迁补偿费用以外的项目建设全部费用,原审批部门进行概算调整前要落实新增工程部分的资金来源或资金平衡方案。对于超概算批复额度的项目(不包括征地、拆迁及排迁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变更申请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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