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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04-13 00:00:00
专栏: 鞍山政策法规

鞍政办发〔202027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1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城市动静态交通协调运行与平衡发展,满足机动车停车的发展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各类新建建设项目(不含工业和物流)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市域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应遵循布局合理、集约用地、错时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位)三种方式。

地上停车库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居住类项目地面停车场(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第五条 居住类项目应以居住街坊为单元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并与居住街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他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中的无障碍车位不应少于总车位数的1%

第七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为每个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八条 按《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鞍山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新建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适当优化调整配建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应按附表一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数量。

附表一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

第十条 按配建指标计算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停车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的配建指标为最小配建数值。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如下:

附表二—1住宅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河流、山体、公园等自然环境及区位良好的地段,配建指标应适当提高。

附表二—2商业类、办公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附表二—3餐饮、娱乐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附表二—4教育、文化体育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附表二—5旅馆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含四星)以上宾馆;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公寓,参照商品房标准执行。

附表二—6医院类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注:二、三级医院应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应设出入口广场。

附表二—7游览场所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十五条 对于本标准印发之前已出让未建设的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在依据出让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配建比例。

第十六条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由鞍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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