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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鞍山风险提示:房屋装修有骗局?合同诈骗又出新花样!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日期:2024-04-22 11:31:40
专栏: 风险提示

近日,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在签订、履行房屋装修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装修定金、预付款的案件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近年间,赵某某在其经营的装修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形下,继续与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通过实地到被害人家测量房屋尺寸、举行开工仪式、委托他人制作装修效果图等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以定金、预付款等名义,骗取三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1.1万元,后将所骗取的资金全部挥霍。

经审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检察官释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并非所有合同、协议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罪名所保护法益判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属于经济合同,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

本案中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并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以装修定金、预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4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从事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只有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才能在市场上立足,投机取巧、欺诈欺骗等不诚信经营行为,不仅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清楚、详细、具体、明确,并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骗局,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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